中國文化大學畢業生服務委員會
產物管理辦法
中華民國103年09月24日專責會議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
中國文化大學畢業生服務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有效管理器材,建立健全制度,依據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定,特訂定「產物管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章 採購
第 二 條
器材採購單位、採購申請程序、採購方式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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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單位:業務、雜支等經常門項目由各單位自行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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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申請程序:申請單位根據核定之預算及項目申請,敘明品名、規格、數量、用途說明、預算科目,由專責會議審核預算項目及金額;未編預算或已編預算之項目及金額有所變更者,應以提案方式敘明原因,經專責會議審核後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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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方式:依據採購金額之大小,分別以比價、議價或以共同供應契約訂購方式辦理。
第 三 條
器材採購作業程序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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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金額在新台幣未達1萬元者,經部長會議核准後辦理採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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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金額在新台幣1萬元以上者,由申請單位詢取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,擇最低價,經部長會議核准,送指導老師核備後辦理採購。
第 四 條
器材驗收程序如下:
由本會邀請指導老師會同驗收,負責監視驗收之程序是否依規定辦理;申請單位協助活動部長負責品質檢驗、規格及數量之驗收清點。
第三章 保管
第 五 條
器材僅供本校核可辦理之活動借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 六 條
每屆交接時,須共同盤點器材。
第 七 條
器材借用相關規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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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器材採當日借用,恕不提供預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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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器材需填寫「器材借用單」,並抵押證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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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單須經會長、部長或資訊器材組長其中一人同意後填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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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單位的出借時間若與本會有所衝突,將以本會為優先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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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不提供資訊器材、電池借用之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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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借器材務必如期歸還,逾期歸還者,酌收50元/日滯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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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器材最長期限為一星期(含例假日),欲申請續借於期限到期前三天辦理,逾期不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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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經借用完成即視同意遵守規定及負擔損害賠償等相關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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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本會服務時間方可借用及歸還器材外,其餘時段本會均有權不受理借用及歸還器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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歸還器材時,應保有原來的清潔與功能。
第 八 條
器材如有遺失、毀損等情形,按下列相關辦法辦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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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單位自行將器材維修後歸還,或直接購買零件組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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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器材無法自行維修,由本會核准後填寫「器材維修單」,再委請廠商進行維修,其過程衍生之費用自行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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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廠商評定無法維修,由本會核准後,再行直接購買或照價賠償。
第四章 報廢
第 九 條
屬學校財產如需報廢時,須依照學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。
第 十 條
屬本會財產如需報廢時,須會經活動部先行勘驗後,經部長會議核准後填寫「器材報廢單」始可報廢。
第十一條
本會器材報廢在下列情況時始可提出申請報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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器材已達應使用年數,且確實無法修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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器材因遭竊、遺失或發生災害致不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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器材雖未達使用年數,但因使用頻繁致損壞無法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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器材早已超過應使用年數,但因使用不當致損壞無法使用,由本會核定借用單位是否照價賠償或按比例賠償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二條
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三條
本辦法經專責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